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 周健 㨗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周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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