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融運 (原名 陳一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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