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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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26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265號上訴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舒云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吳毓文 律師上訴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彭振洋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 律師
蔡宗儒 律師上訴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瑛彬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 律師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46號、第48號及第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聯合行為
賽局囚犯困境理論寡占納 許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