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50號原告 江東 原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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