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31號原告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告 陳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2,082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