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4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47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巷24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89年5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8年12月1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12,75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997元為消費款;67,75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12月1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47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8年12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4997││││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