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 黃詩怡
林文華 林于仙 林炫 林琦 林均澤 方玉玲 林予婷 方靜 兼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南鎮公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分別查報原告因被告出具土地同意書及同意其接自來水分錶供用水使用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及其計算方式。
二、苗栗縣○○鎮○○段○○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