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李慧君 被上訴人 洪紀盟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小字第10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4月2日下午3時5分宣判,惟該日適逢清明假期補假,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10年4月9日下午3時5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雅婷法官巫淑芳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