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蕭淑華 被告 林宇潔
陳廷 陳宥淵 上列被告等因109年度金上訴第49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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