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再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國防部代表人 伍世文 部長)右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聲請人不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楊莉莉法官林育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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