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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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對被告 蘇祐稦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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