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上列原告對被告 蘇祐稦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