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86號聲請人朔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上列聲請人朔大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江萬春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朔大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是,按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敘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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