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煒淳 被告 陳定杰 上被告陳定杰因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3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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