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5、198號原告 姚卿騰
郭乃慈 被告 方偉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劉淑玲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