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林于盛 被上訴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600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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