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不得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為騷擾行為、遠離住居所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四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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