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邱珠茹 邀同 邱火炭 連帶保證於民國84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2月21日,第三人邱火炭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邱火炭於民國87年
10月27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甲○○○亦經登記完畢。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景山││86│田│││5.07│3分之1││├──┼───┼────┼────┼────┼────────┼─┼──┼──┼──────┼─────────┼──────┤│002│嘉義縣│布袋鎮│景山││87│田│││548.89│3分之1││├──┼───┼────┼────┼────┼────────┼─┼──┼──┼──────┼─────────┼──────┤│003│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4│田│││5713.69│3分之1││├──┼───┼────┼────┼────┼────────┼─┼──┼──┼──────┼─────────┼──────┤│004│嘉義縣│布袋鎮│景山││108│田│││224.09│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