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陳首銘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坤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