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聲請人 鄭名夫 相對人 陳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8月21日
104年救字第51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