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鈞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鄧均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3.25│99.02.04│99.02.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續一字第17號│續一字第17號│續一字第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更一字│103年度侵上更一字││實││185號│第5號│第5號││審├──────┼─────────┼─────────┼─────────┤││判決日期│102.11.21│104.01.29│104.01.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03年度侵上更一字│103年度侵上更一字││決││185號│第5號│第5號││├──────┼─────────┼─────────┼─────────┤││確定判決日期│102.11.21│104.01.29│104.01.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之案件│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41號、│││字第2311號(已執畢│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2月下旬│99年3月初某日│99年2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年度案號│續一字第17號│一字第17號│一字第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更一字│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實││第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4.01.29│104.01.29│104.01.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上更一字│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決││第5號│號│號││├──────┼─────────┼──────────┼──────────┤││確定判決日期│104.01.29│104.01.29│104.03.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之案件│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41號、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03.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續││││年度案號│一字第1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實││號││││審├──────┼──────────┼──────────┼──────────┤││判決日期│104.01.2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決││號││││├──────┼──────────┼──────────┼──────────┤││確定判決日期│104.03.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641號、編號2~7定││││應執行有期徒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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