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陳沛恩 被告 李培順
李偉成 陳順華 蔣秀霞 林清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王凱俐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