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53號聲請人 劉姿君 上聲請人劉姿君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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