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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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20號原告 李東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珍珍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4,590元,應繳裁判
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