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4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慶農葉 企業行
設高雄市○○區○○路○○○巷○○號9樓
法定代理人 江月馨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5
法定代理人 林坤 右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
民國109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