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自強 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相對人即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自民國106年11月17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名下僅汽車、機車各一輛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張,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而其所有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車牌號碼000-000)各乙輛,分別係89年、102年出廠,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上開汽車。又機車部分本院斟酌已出廠逾五年折舊後清算價值已無甚,又該機車係為債務人日常代步之工具,爰不予處分上開機車。再者上開保單之解約金新台幣(下同)3,193元,業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