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3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BALONGSIDWEBERBARROGA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ALONGSIDWEBERBARROGA發支付命令,依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查悉債務人BALONGSIDWEBERBARROGA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至今,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