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5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888號債權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許崑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除法律有免徵執行費者外,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若債權人未繳納執行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17701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然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執行費,該函於同年3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查,然債權人於屆期後,迄今猶未補繳執行費,是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