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項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項雨於民國(96年4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43,87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前次延滯日105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