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子美選任辯護人曾威凱律師
蕭詠心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子美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