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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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 忠
李建和 李建成 被上訴人 葉坤德
仁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鞏雨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