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4.18起至96.5.14止│96.5.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97號│第4798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6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實│││││審├──────┼──────────┼──────────┤││判決日期│96.7.13│96.10.17│├─┼──────┼──────────┼──────────┤││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6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8.2│96.10.17│├─┴──────┼──────────┼──────────┤││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備註│第4583號│第6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