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股票98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