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柯政宏 被告 楊易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
二、查本件原告柯政宏雖以被告妨害公務為由,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是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提起顯有未合,應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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