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汪得福 (AGGARWALDHRUVMOHAN)被告 温阡螢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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