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66號、第1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並判決如下:
主文許宗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共參拾壹枚及偽造印章共貳個均沒收;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柒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宗義自民國104年8月5日起,受雇於京合發有限公司(下稱京合發公司),擔任該公司派駐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旁空地之士林停車場(下稱士林停車場)之管理員,負責管理停車場內秩序、安全及維護清潔,向承租上開士林停車場車位之固定承租人收取每月租金、或將臨時承租人繳付之按時計算租金,據實報繳京合發公司,並持有操作自動收費機所需之鑰匙1把,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為下列犯行:
㈠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偽造印章、印文、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京合發公司授權及同意,先於105年3月13日前之某日,在不詳地點,自高明發處取得其上載有「桃園市○○○路○○○號旁空地」之「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下稱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高明發所涉偽造文書犯嫌,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及於105年5月底某日,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匠偽刻其上載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之「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下稱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各1個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承租人書立「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承租契約書」,再持上開偽造之華亞停車場或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蓋其上而行使之,偽以京合發公司之名義,出租車位予如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自用小客車,而向承租人收取如附表二所示租金及押金金額,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接續將上開金額侵占入己。
㈡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
,於105年10月23日13時許,在上開士林停車場內,持用所保管之上開鑰匙開啟並操作自動收費機之方式,取得上開自動收費機內零錢及紙鈔共計新臺幣(下同)39,470元,變更持有為不法所有之意思,未將前開款項交還京合發公司,逕行侵占入己。
二、案經京合發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宗義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
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06年度偵字第120號第89頁至第92頁、106年度偵字第7176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本院訴字卷第99頁、第108頁至第119頁),核與證人即京合發公司負責人 蔡青錡 (見105年度他字第4568號卷一第46頁至第47頁、他字卷二第3頁至第4頁)及證人即士林停車場停車位承租人 吳嘉豪 、 谷萬慶 、 蔡君英 、 許惟量 、 林廷助 、 劉國芬 、 朴舜和 、 陳秋香 、 陳天景 、 宋威論 、 黃宰我 、 鄭國慶 、 陳靜琪 、 趙瑀 、 何文浩 、 黃敏惠 、 陳永翰 、 劉柄顯 、 徐彥萍 、 郭智偉 等人(見他字卷一第60頁至第62頁、第84頁至第86頁、第98頁、第155頁至第156頁、第177頁至第178頁、第181頁至第182頁、第188頁)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僱傭契約書(他字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侵占金額明細表(他字卷一第108頁至第11
0頁)、士林-天母停車場停車位承租契約書27份(見他字卷第111頁至117頁、第121頁至第141頁)、京合發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卡(見他字卷二第7頁)、士林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相片(見他字卷一第142頁至第
150頁)、停車場清潔管理費影本10張(見他字卷一第118頁至第120頁)、105年10月1日至10月23日士林場收款明細表(見他字卷二第8頁)、士林場105年7月至9月收款簽收單(見他字卷二第10頁至第12頁)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利用某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顆,為間接正犯。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等行為,各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105年3月13日至同年10月6日間,主觀上係基於單一偽造印章、印文、私文書犯意,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及105年10月23日業務侵占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為告訴人公司派駐在士林停車場之管理員,代告
訴人公司收取承租人所繳付之停車位租金,理應克盡職責,妥善保管並轉交所持有之上開財物,竟因己身經濟壓力、需錢孔急,未得告訴人公司授權,偽造告訴人公司之統一發票章及印文,製作不實之承租契約書,致生損害於該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並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侵占挪用上開持有保管之款項,金額達60餘萬破壞告訴人公司之信任,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念及其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能如數賠償所受損失,兼衡被告供述侵占上開款項係為償還前妻所積欠地下錢莊款項之犯罪動機、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臨時工,收入不豐、離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其犯得易科罰金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105年10月23日業務侵占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沒收:
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被告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要旨可參)。
⒉被告自高明發處所取得偽造之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
章1個,及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之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個,雖均未扣案,然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規定,皆併予宣告沒收之。
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造印文(枚數詳如各編號所示)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業經交予付各承租人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2次業務侵占犯行,犯罪所得各為605,500元、39,470元,並未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就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項、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常智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名稱│偽造之印文及數量│卷頁│├──┼──────────┼──────────┼──────┤│1│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105年度他字│││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第4568號卷一│││(承租人:吳嘉豪)│」印文1枚│第111頁、第│││││125頁│├──┼──────────┼──────────┼──────┤│2│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2頁│││(承租人:劉國芬)│」印文1枚││├──┼──────────┼──────────┼──────┤│3│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3頁│││(承租人:朴舜和)│」印文1枚│││││「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4│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4頁│││(承租人:陳天景)│」印文1枚││├──┼──────────┼──────────┼──────┤│5│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5頁│││(承租人:陳靜琪)│」印文1枚││├──┼──────────┼──────────┼──────┤│6│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6頁│││(承租人:趙瑀)│」印文1枚││├──┼──────────┼──────────┼──────┤│7│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17頁│││(承租人:宋威論)│」印文1枚│││││「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8│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1頁│││(承租人: 劉宗誼 )│」印文1枚││├──┼──────────┼──────────┼──────┤│9│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2頁│││(承租人:郭智偉)│」印文1枚││├──┼──────────┼──────────┼──────┤│10│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3頁│││(承租人:蔡君英)│」印文1枚││├──┼──────────┼──────────┼──────┤│11│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4頁│││(承租人:劉柄顯)│」印文1枚││├──┼──────────┼──────────┼──────┤│12│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6頁│││(承租人: 范揚虎 )│」印文1枚││├──┼──────────┼──────────┼──────┤│13│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7頁│││(承租人:范揚虎)│」印文3枚││├──┼──────────┼──────────┼──────┤│14│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8頁│││(承租人:谷萬慶)│」印文1枚││├──┼──────────┼──────────┼──────┤│15│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29頁│││(承租人:何文浩)│」印文1枚││├──┼──────────┼──────────┼──────┤│16│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1頁│││(承租人: 楊凱翔 )│」印文1枚│││││「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17│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2頁│││(承租人:陳永翰)│」印文1枚││├──┼──────────┼──────────┼──────┤│18│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3頁│││(承租人:鄭國慶)│」印文1枚││├──┼──────────┼──────────┼──────┤│19│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4頁│││(承租人:陳秋香)│」印文1枚││├──┼──────────┼──────────┼──────┤│20│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6頁│││(承租人:林廷助)│」印文1枚│││││「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2枚││├──┼──────────┼──────────┼──────┤│21│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7頁│││(承租人: 簡宏銘 )│」印文1枚││├──┼──────────┼──────────┼──────┤│22│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39頁│││(承租人:黃宰我)│」印文1枚││├──┼──────────┼──────────┼──────┤│23│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40頁│││(承租人: 吳宗慶 )│」印文1枚││├──┼──────────┼──────────┼──────┤│24│士林-天母停車場車位│「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同上他字卷第│││承租契約書│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141頁│││(承租人: 陳昱翔 )│」印文1枚││├──┼──────────┴──────────┴──────┤│合計│1.偽造「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各1個│││2.偽造「京合發有限公司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9枚│││、「京合發有限公司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2枚│└──┴────────────────────────────┘附表二┌──┬──────┬─────┬────┬────┬────┬─────┬────┬──────────┬───┬─────┐│編號│租賃契約訂立│停放車輛車│每月租金│卡片押金│被告收取│被告繳回告│被告未繳│租賃契約影本所蓋用之│承租人│繳款人姓名│││日期│號│││之金額│訴人之金額│回之金額│發票章│││││││││││││││├──┼──────┼─────┼────┼────┼────┼─────┼────┼──────────┼───┼─────┤│1│105年6月1日│3057-KC│3000│1000│19000│9000│10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吳嘉豪│吳嘉豪│├──┼──────┼─────┼────┼────┼────┼─────┼────┼──────────┼───┼─────┤│2│105年6月1日│AKQ-3601│3000│1000│37000│18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劉國芬│劉國芬│├──┼──────┼─────┼────┼────┼────┼─────┼────┼──────────┼───┼─────┤│3│105年6月1日│AKM-5366│3000│1000│19000│18000│1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朴舜和│朴舜和│├──┼──────┼─────┼────┼────┼────┼─────┼────┼──────────┼───┼─────┤│4│105年6月1日│7897-QC│3000│1000│37000│18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陳天景│陳天景│├──┼──────┼─────┼────┼────┼────┼─────┼────┼──────────┼───┼─────┤│5│105年7月1日│ANW-5878│3000│1000│37000│9000│28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陳靜琪│陳靜琪│├──┼──────┼─────┼────┼────┼────┼─────┼────┼──────────┼───┼─────┤│6│105年7月1日│J3-7092│3000│1000│37000│9000│28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趙瑀│趙瑀│├──┼──────┼─────┼────┼────┼────┼─────┼────┼──────────┼───┼─────┤│7│105年8月1日│3356-EG│3000│1000│19000│4000│15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宋威論│鄭國慶│├──┼──────┼─────┼────┼────┼────┼─────┼────┼──────────┼───┼─────┤│8│105年3月13日│AKL-2877│3000│1000│11900│0│119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劉宗誼│劉宗誼│├──┼──────┼─────┼────┼────┼────┼─────┼────┼──────────┼───┼─────┤│9│105年4月4日│2590-VF│3000│1000│190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郭智偉│郭智偉│├──┼──────┼─────┼────┼────┼────┼─────┼────┼──────────┼───┼─────┤│10│105年5月1日│CX-9501│3000│1000│190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蔡君英│蔡君英│├──┼──────┼─────┼────┼────┼────┼─────┼────┼──────────┼───┼─────┤│11│105年5月1日│AKG-8850│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劉柄顯│劉柄顯│├──┼──────┼─────┼────┼────┼────┼─────┼────┼──────────┼───┼─────┤│12│105年6月1│AKT-1189│3000│1000│190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吳嘉豪│吳嘉豪│││日││││││││││├──┼──────┼─────┼────┼────┼────┼─────┼────┼──────────┼───┼─────┤│13│105年6月1日│RBB-0516│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范揚虎│范揚虎│├──┼──────┤││├────┤├────┼──────────┼───┼─────┤│14│105年9月1日││││36000││36000│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范揚虎│范揚虎│├──┼──────┼─────┼────┼────┼────┼─────┼────┼──────────┼───┼─────┤│15│105年7月1日│4055-MU│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谷萬慶│谷萬慶│├──┼──────┼─────┼────┼────┼────┼─────┼────┼──────────┼───┼─────┤│16│105年7月1日│AKS-6785│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何文浩│何文浩│├──┼──────┼─────┼────┼────┼────┼─────┼────┼──────────┼───┼─────┤│17│105年8月1日│AMJ-7887│3000│1000│37000│0│37000│未蓋章│黃敏惠│黃敏惠│├──┼──────┼─────┼────┼────┼────┼─────┼────┼──────────┼───┼─────┤│18│105年8月1日│7C-9336│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楊凱翔│楊凱翔│├──┼──────┼─────┼────┼────┼────┼─────┼────┼──────────┼───┼─────┤│19│105年8月1日│APK-7505│3000│1000│37000│0│37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陳永翰│陳永翰│├──┼──────┼─────┼────┼────┼────┼─────┼────┼──────────┼───┼─────┤│20│105年8月1日│TAG-288│3000│1000│190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鄭國慶│鄭國慶│├──┼──────┼─────┼────┼────┼────┼─────┼────┼──────────┼───┼─────┤│21│105年8月1日│AJE-6501│3000│1000│19000│0│19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陳秋香│陳秋香│├──┼──────┼─────┼────┼────┼────┼─────┼────┼──────────┼───┼─────┤│22│105年9月21日│2272-EL│3000│1000│4600│0│4600│未蓋章│徐彥萍│徐彥萍│├──┼──────┼─────┼────┼────┼────┼─────┼────┼──────────┼───┼─────┤│23│105年7月1日│1160-VG│3000│1000│10000│0│10000│華亞停車場統一發票│林廷助│林廷助│├──┼──────┼─────┼────┼────┼────┼─────┼────┼──────────┼───┼─────┤│24│105年10月1日│DAH-6391│3000│1000│19000│0│19000│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簡宏銘│簡宏銘│├──┼──────┼─────┼────┼────┼────┼─────┼────┼──────────┼───┼─────┤│25│105年10月1日│2773-YK│3000│1000│10000│0│10000│未蓋章│許惟量│許惟量│├──┼──────┼─────┼────┼────┼────┼─────┼────┼──────────┼───┼─────┤│26│105年10月1日│ANX-5090│3000│1000│10000│0│10000│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黃宰我│黃宰我│││├─────┼────┼────┼────┼─────┼────┤││││││7150-EG│3000│1000│10000│0│10000││││├──┼──────┼─────┼────┼────┼────┼─────┼────┼──────────┼───┼─────┤│27│105年10月6日│AP-7892│3000│1000│10000│0│10000│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吳宗慶│吳宗慶│├──┼──────┼─────┼────┼────┼────┼─────┼────┼──────────┼───┼─────┤│28│105年10月6日│5D-4788│3000│1000│10000│0│10000│士林停車場統一發票│陳昱翔│陳昱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