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 吳昀庭 即 吳侑庭 法定代理人 林美齡 訴訟代理人 翁素貞 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7號有關 陳世哲 涉嫌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所有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負保險責任,無非以訴外人陳世哲用藥不當,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責,致被保險人 吳志成 因而意外死亡,應由被告負保險理賠責任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故訴外人陳世哲是否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責,與本件被保險人吳志成是否因意外死亡之爭點有關,依前引規定,本院認本件於陳世哲是否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之所有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