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443號債權人 石雨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冠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JA0000000及JA0000000之退票理單(或其他經提示之
釋明文件?)?並提供三張支票之利息起迄時間?㈢何以票據代收撤回?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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