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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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陳澤沛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國津
陳明聰
陳向榮
陳信捷 陳嘉慶
陳嘉正 陳慧如 李名賢 陳寶山
鍾雲城
陳建丞
陳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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