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 陳澤沛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國津 陳明聰 陳向榮 陳信捷 陳嘉慶 陳嘉正 陳慧如 李名賢 陳寶山 鍾雲城 陳建丞 陳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