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 蔡孟蒼
蔡孟儒 蔡瑩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培傑 、 蔡堯棟 、 蔡漢謀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須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因未向相對人之國外地址及戶籍地址送達,請確認是否仍要繳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