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俊傳本件就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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