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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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208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訴訟代理人 許榮峯
兼送達代收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春芳 、 林筱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起訴後主張依民事
訴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擴張訴之聲明為9467,30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4,75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55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93,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擴張
聲明後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