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冠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章 訴訟代理人 邱添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盛銘企業 王懋 │華南商業銀行員│101年12月31日│9,454元│GD0000000││││彰│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