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吳棋笙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素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素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信用卡契約係何時成立即卡號為何。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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