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許宏翊 原告 陳松林 上列原告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2人經由法院拍賣程序買受系爭2筆土地持分之權利移轉證書,以查原告2人購買系爭土地之價格。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