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驗餘淨重1.43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97年度偵字第15799號卷頁4),是扣案之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