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百達翡麗」牌手錶叁只、「江詩丹頓」牌手錶貳只、「芝柏」牌手錶壹只、「亞米茄」牌手錶壹只、「萬寶龍」牌手錶壹支、「浪琴」牌手錶壹只,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87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品,係商標法第83條所列得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如主文所示物品,確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者所陳列之仿冒商品,業據告訴代理人 賴麗玉 指訴並出具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且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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