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7號上訴人 鄧惠文 被上訴人 鍾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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