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1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坤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坤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坤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行為時已滿80歲,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亦曾竊取同一商店之物品,竟貪圖小利再犯本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不足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前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被告犯罪所得,惟業據扣案,並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婕泠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561號被告廖坤柳男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坤柳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前往 傅鉯雯 所經營,位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新屋中山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將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920元之商品(均已發還)藏放在外套內,得手後,僅結帳其另購買之其他商品,欲離開該店時,該店店員察覺有異,將廖坤柳攔下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坤柳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先辯稱:伊一時精神恍惚忘記結帳,伊沒有拿籃子裝,所以將上開商品先放在外套裡等語。惟查,被告拿取附表所示商品後,挑選無人注意之時機,將商品依序藏放至外套內,且結帳欲購買之其他商品時,經店員當場詢問是否仍有尚未結帳之商品時,被告竟仍告知並無其他商品且欲快速離開該店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傅鉯雯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卷附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證,是被告顯非一時忘記結帳,其上開辯稱顯為臨訟卸飾之詞,洵無可採。此外,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綦詳,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贓物照片5張、商品價格明細及電子發票照片1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行為時已滿80歲,請審酌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檢察官何嘉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吳鎮德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品項、數量1金安記烤豬肉乾1包2新東陽蜜汁肉乾1包3嘉禾五香大土豆6包4鱈魚香絲辣味寬2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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