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蔡月理 被告 郭義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99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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