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丁○○於就讀私立銘傳大學期間,於88年至89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就學貸款專用之消費貸款契約,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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